医疗纠纷:对肺癌放疗的并发症重视不足,导致患者死于放射性肺炎

璞玉康康 2024-02-12 10:12:08

【原告陈述】

原告之父王成,因肺癌(小细胞癌,T3N3M0,IIIC期)于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5月22日期间,于y医院进行放疗,放疗期间出现放射性肺炎症状。本应25次的疗程只完成24次,后续放疗被迫暂停。5月26日,患者因反复发热就诊于y医院门诊,该院经CT确诊放射性肺炎后嘱患者院外门诊输液治疗,症状未能有明显好转。

于5月28日至6月8日入住y医院继续治疗,病情仍未见明显好转,该院嘱回家继续口服激素药物治疗。出院后,患者虽按时自行服药但放射性肺炎未能好转,并继续出现咳嗽、憋喘加重等症状,自6月12日、6月15日继续于y医院和t医院门诊就诊。

2020年6月25日,患者入住t医院。入院后,诊断为放射性肺炎、肺部感染、呼吸衰竭等,但院方治疗态度消极,措施不当仅予患者鼻导管吸氧,低氧血症持续未能纠正,于7月9日始因急性呼吸窘迫转入ICU抢救,终患者因感染性休克伴多器官衰竭于7月15日被宣布临床死亡。

【原告认为】

y医院,没有考虑患者个体实际情况,单次大剂量照射及低剂量受照体面积过大,导致患者出现严重气管、食管放射性损伤等症状,造成患者严重急性放射性肺炎并发肺部炎症感染,出现放射性肺炎后没有给予患者积极、全面的治疗,在患者肺炎未能有效控制的情况下,让患者出院,延误患者治疗时机,导致患者呼吸衰竭进展迅速,憋喘症状加重,终并发肺部感染而死亡。

t医院在患者入院后,治疗态度消极,措施不当,针对患者憋喘症状没有积极改善患者通气不畅问题,仅予患者鼻导管/面罩式吸氧,进气量不足,未能纠正患者的低血氧状态,导致患者呼吸功能障碍未能得到及时纠正,迅速发展为I型呼吸衰竭,同时对患者的感染处置不当,导致患者院内感染鲍曼不动杆菌持续重症肺部感染未能得到控制,造成患者感染性休克,肺部感染而死亡。

【被告y医院认为】

不同意原告针对我院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经过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对详细诊疗经过有记载。我院对患者王成完全遵照诊疗规范,诊断和处理均没有过错,王成自身患肿瘤疾病,需要放射性治疗。

在这个过程中产生放疗的并发症放射性肺炎,这个是肿瘤治疗难以避免的不良反应,并不是一方过错造成,这个相关并发症进而导致病情变化,并不是一方责任,而是自身肿瘤病情造成的。

【被告t医院认为】

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患者在2020年6月25日至2020年7月15日在我院治疗,当时已经患有恶性肿瘤等,已经治疗很多次,本次入院前在y医院放疗,出现放射性肺炎,所以入我院前,病情非常重,疫情期间没有医院收治,只有我院克服困难收入院。

入院后对其进行各项检查并进行治疗,但是该疾病已经进入到晚期,后来还转入ICU治疗,之后宣告死亡。我院对患者诊断明确,治疗积极,知情同意充分,诊疗行为符合诊疗护理常规,没有任何过错。

王成的死亡原因之一肺部重症感染是入院之前就存在的,其他的重症放射性肺炎、双肺多发肺栓塞、呼吸衰竭、全身炎症反应,严重的基础疾病。前述疾病导致累及多个脏器,感染后的骨髓抑制,免疫力抵抗力非常差,经治疗抢救无效死亡。

其死亡是因为自身疾病导致,死亡的结果是难以改变的,和我院诊疗行为没有关系,所以本案不构成医疗损害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院的诉讼请求。这种疾病基础疾病的生存期是非常低的,中位生存期不到一年。这本来就是恶性程度非常高的疾病,再加上非常多的基础疾病,我方已经尽力。

【鉴定结果】

1、被鉴定人基础疾病多、病情危重,虽然医方治疗上存在不足,但是医方一直抗感染、反复检查、调整治疗方案等,终因患者病情危重难以挽救,其死亡主要是自身疾病的进展引起的。

2、t医院在对王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1)对患者憋喘问题重视不足,未及时检测血气,使机体缺氧未及时得到缓解,存在不足;2)未及时复查血气,存在不足;3)未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评估进行机械通气,存在不足。建议医方占轻微原因。

3、y医院在对王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1)对放疗并发症重视不足,未及时进行检查并停止放疗,存在不足;2)诊断不全面;3)让患者出院的时机不恰当,对放射性肺炎的治疗不到位、不重视;4)患者出院前未复查血常规,评估感染治疗以指导出院用药,存在不足。建议医方占轻微原因。

【判决结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判决,x大学附属y医院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100027.83元;x大学附属t医院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100953.84元。

【司法裁判案例】

0 阅读:1

璞玉康康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