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行胃癌切除手术,麻醉医生将金属导丝遗留在患者血管内

璞玉康康 2024-02-12 10:12:08

【原告陈述】

2020年3月27日,原告张某义在被告医院做胃癌手术,麻醉师任某将金属导丝遗留在血管内,导致原告从4月4日开始持续高烧39度左右。4月9日10时经CT检查,原告下腔静脉内见条状金属致密影。

当晚23时7分,手术取出血管内异物金属丝一根。导致原告现在浑身无力。头晕目眩,双腿麻木,右腿比较严重。这起医疗事故给原告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使原告精神上遭受沉重的打击。

【被告认为】

在手术室,经治麻醉师查体Bp:140/100mmHg,HR:85次/分,SpO2:100%,R:16次/分,15:40快速诱导气管插管,插管顺利,因患者行全胃癌根治术,治疗需要术后长期不能进食,为了术中补液和术后营养支持给予右侧颈内静脉穿刺术。

患者平卧位,确认三角形的顶部作为皮肤穿刺点。然后将针干与皮肤呈30-45度角进针试探,方向指向同侧乳头。沿导引将钢丝插入扩张器,扩张皮肤及皮下组织,退出扩张器,沿导引钢丝送入7F双腔中心静脉导管,置入长度约12厘米。主管回抽血液通畅,排除空气注入生理盐水,夹闭主管,副管回抽血液通畅。

排除空气,注入生理盐水,连接肝素帽,此时助手医生帮助用直型角针左右各合缝一阵固定导管,覆盖可透气敷贴,连接输液器及生理盐水,测试输液速度满意后,调节到正常滴数。穿刺过程顺利,无动脉损伤,无血肿,整个穿刺过程中患者生命体征平稳,患者无异常情况。

患者手术过程进行顺利,术后待患者清醒、呼吸平稳,拔出气管导管,观察无异常(包括颈部穿刺部位及液体输注无异常),将患者送回病房监护室。在整个麻醉过程中,因经治麻醉师太专注于患者麻醉过程中的血流动力学平稳情况,操作时高度紧张,从而忘记拔出静脉导丝。

经治麻醉师在发现问题的第一时间内积极协调介入科进行手术治疗,介入科将残留导丝从患者体内取出并置入股静脉滤网防止静脉血栓回流,及时解除导丝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潜在伤害,这是经治麻醉师积极主动担当责任的表现。

【鉴定结果】

原告张某义,男,1956年8月1日出生,评定为九级伤残;导丝遗留在的医方过错参与度建议80%-100%;关于下肢静脉血栓形成及遗留的相关症状的损害后果,医方的过错参与度建议为同等原因。

【医疗过错】

1、静脉导丝遗留患者血管,造成血管损伤。医方行左侧颈内静脉穿刺术未严格遵守操作规范。

2、在引流液较前有明显增加的情况下,给予患者拔出肝下引流管、进半流食的医嘱处理不合理,拔管当天晚上患者出现寒战,高热,体温39℃,脾窝引流量增加,约200ml,此时应考虑存在吻合口渗漏。

但直至2020年4月12日患者术后第十五天,医方诊疗意见才考虑为吻合口渗漏,诊断不够及时。术后营养支持也不够充分,对患者预后不利。应认为医方审慎注意义务不到位,存在不足。

3、本案被鉴定人张某义术后出现右下肢静脉血栓形成的临床表现,医方根据其病史(手术、卧床、静脉导丝遗留血管造成血管损伤等)、临床表现和辅助检查(实验室血浆D﹣二聚体测定、超声静脉血栓、CT静脉内异物)结果,诊断右下肢静脉血栓形成有依据,诊断成立。

其形成应与全胃切除术后对凝血功能的影响、术后吻合口瘘对患者身体及活动的影响以及导丝在腔静脉内滞留13天不排除血流动力学的潜在影响等因素有关。

【法院认为】

因x市x医院在x保险公司投保医疗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张某义的损失由x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

【判决结果】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判决,被告x市x医院承担(100%及50%)的损害赔偿责任,由x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张某义174735.87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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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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