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患者先后两次自费体检,健康公司均未及时诊断甲状腺癌

璞玉康康 2024-02-12 10:12:09

【原告陈述】

1、2019年9月21日原告自费在被告处进行体检,体检报告明显显示:1)甲状腺弥漫性病变;2)甲状腺左侧叶包块待查;3)甲状腺双叶回声不均匀、双侧颈部淋巴结显示。原告得到此报告后,去被告专家解读室对体检报告内容进行解读咨询。但被告医务人员告知原告甲状腺方面系淋巴结节,没有多大的问题,仅告知颈椎不好,需要注意睡姿。

2、2020年7月18日原告自费再次在被告处进行体检,超声提示:双侧颈部低回音包块,性质待定。在该报告出来后,被告无任何医务人员对原告提示进行进一步检查和如实告知病情。

3、原告对体检报告结果不放心,于2020年7月28日到x省肿瘤医院进行颈部彩超复查,颈部彩超显示为甲状腺TI-RADS 5类,即甲状腺癌扩散至双侧颈部淋巴。

4、2020年7月31日原告在x省肿瘤医院行甲状腺全切及双侧颈部淋巴清扫手术。

【原告认为】

被告严重违反《医疗核心制度》等,其诊疗行为与原告目前情况存在因果关系。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认为】

被告对在损害责任事故中系次要原因没有异议,希望根据法律法规,公平公正的计算原告的各项损失。

【鉴定结果】

原告王某杰,女,1989年2月2日出生,王某杰甲状腺全切术后构成柒级伤残;xx健康门诊部在对王某杰体检中,2019年9月21日和2020年7月18日甲状腺超声检查不规范,报告不全,未明确分级诊断,存在过错;参与度为次要原因。

【法院认为】

1、原告诉请住院医疗费:住院、门诊检查费共计79323.42元。经本院核对,原告提交的发票有506元重复计算,经核算确认的金额为78817.42元;

2、原告诉请一次性伤残赔偿金44866元×20年×40%=358928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3、原告诉请误工费6个月×19000/月=114000元。因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本院支持26861元(即180日×54469元/365天);

4、原告诉请护理费:60天×200元/天=12000元。因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

5、原告诉请营养费:60天×30元/天=18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6、原告诉请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28天×100元/天=2800元,本院予以支持;

7、原告诉请被抚养人欧某某生活费:28294元×12年×40%×50%=67905.6元,本院依法计算为48233元(26796元×9年×40%÷2);被抚养人张某某生活费:26796元×20年×40%=226352元,本院依法计算为192931元(26796元×18年×40%);

8、原告诉请交通费5000元,因无票据证实,但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支持4000元;

9、原告诉请司法鉴定费10600元,有票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

10、原告诉请一次性精神抚慰金30000元,本院依照目前x市按照伤残等级标准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支持20000元。

以上1-9项赔偿损失为736970.42元,由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221091.13元,加上精神抚慰金20000元,共计241091.13元。

【判决结果】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判决,被告xx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承担30%的次要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王某杰各种损失241091.13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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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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