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未行鉴别诊断致误诊并盲目手术,医方承担30%赔偿责任

璞玉康康 2024-02-12 10:12:09

【认定事实】

患者于某海于2020年6月23日因两天前出现上腹持续性绞痛,阵发性加重,进食后明显,伴恶心呕吐胃内容物数次就诊于x市x医院,确定诊断为:右肾上腺占位病变、嗜铬细胞瘤?,继发性高血压、2型糖尿病。于2020年6月23日出院后一级及医院继续治疗。

2020年11月2月至2020年10月6日,以“检查发现右上腺占位病变四个月”于x大学附属x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右肾上腺肿物,结核?糖尿病、右肺上叶空洞病变病。后于2021年2月23日,门诊以“右肾上腺结核”为诊断收入x医科大学附属x医院住院治疗。

2021年2月26日行“腹腔镜检查术”术中修订诊断为:右侧肾上腺嗜铬细胞瘤,后于2021年3月18日行“右肾上腺肿物切除术”,术后抗炎、补液等对症治疗。后于2021年3月31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右肾上腺嗜铬细胞瘤。

【原告认为】

被告在确诊错误、术前准备不充分和缺少血压评估的情况下,盲目为原告进行全身麻醉下腹腔镜肾上腺腺瘤切除手术。由于上述原因,导致本次手术失败。毋容置疑,被告诊疗行为不符合诊疗规范,存在重大过错。

被告为了逃避责任,存在伪造、篡改病历的情形。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的诊疗过错,致使原告不得不继续住院再次手术,为此,给原告身心造成极大损害和经济损失。

【被告认为】

对医疗费,我们认可的是从患者第一次开始手术准备到第一次手术术后期间换药的费用(庭后提交),其他的属于患者治疗自身疾病费用,不同意支付。

【鉴定结果】

原告:于某海,男,汉族,1960年1月14日出生。x医科大学附属x医院的诊疗过错是导致被鉴定人于某海损害后果的次要原因力。

【医疗过错】

1、院方的病历项目齐全,辅助检查单、体温单、长期(临时)医嘱单均有,有术前小结,但无术前讨。

2、院方的初步诊断为右肾上腺结核,该诊断过于单一:没有肺部结核诊断,没有糖尿病诊断,没有高血压诊断;没有涉及其他肾上腺占位病变的诊断。其诊断右肾上腺占位病变(结核?肿瘤?)更为全面。为此,院方存在初步诊疗断(包括出院诊断)漏诊问题。

3、院方在首次主治医师查房记载患者血压升高,但无鉴别诊断的相关内容。诉术前小结、手术记录均为右肾上腺结核,院方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

4、嗜铬细胞瘤呈现多样的临床表现,这为定性诊断增加了难度。该被鉴定人年老,血压增高可以是原发,也可以继发,为诊断增加了困难;

5、该病例临床表现不典型;外院抗结核治疗,其占位病变缩小,同时,患者术前整签字同意手术,手术告知书中有相关的手术因故改变术式或终止手术条款,因此,患者要承担手术可能的风险。

【判决结果】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判决,被告x医科大学附属x医院承担30%的责任,赔偿原告于某海各项损失24056.72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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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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