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结肠癌患者行结肠镜造成肠穿孔,医方未知情告知须担责

璞玉康康 2024-02-12 10:12:08

【认定事实】

2020年9月27日,原告沈某以“间断腹痛一周,再发加重并发热、呕吐1天”为主诉至被告x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肠梗阻;2、腹腔占位。腹部CT提示左侧结肠内占位性病变,间质瘤可能性大,肠梗阻伴腹膜炎、胃肠间隙内积液、积气。

x市第四人民医院对其进行肠胃减压、镇痛、补液等治疗,并于2020年9月29日行结肠镜检查,检查报告单显示:检查所见,电子结肠镜经肛门逆行抵达到横结肠,镜身不能通过,降结肠脾曲狭窄,镜身通过困难,诊断结果:结肠憩室,慢性结肠炎,建议进一步检查。

结肠镜检查后,原告觉腹痛较前加重伴腹胀,经该院处理后症状无缓解,于当晚转入x市x医院进一步治疗,入院诊断为:1、横结肠肿瘤梭形细胞肿瘤;2、结肠穿孔;3、感染性休克;4、腹腔感染复杂性;5、肺部感染;6、胸腔积液;7、中度贫血;8、胰瘘。

于2020年9月30日行“横结肠癌切除+横结肠单腔造瘘术+空肠修补术”。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加强营养;2、完善病理省级会诊,结果回示后至我院肿瘤内科会诊;3、1个月后拔出腹腔引流管;4、保持引流管周围干燥、清洁,定期换药;5、半年后返院行造瘘还纳术;6、不适随诊。

【原告认为】

2020年9月27日,原告因肠梗阻就医于被告x市第四人民医院,被告在检查和治疗过程中,因过错导致原告结肠穿孔等严重后果,为此原告被迫转诊于x市x医院,花去大量医疗费。原告就此事多次与被告协商,均协商无果,原告无奈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告认为】

对于原告要求的赔偿费用,被告只就肠穿孔与腹部感染的结果承担部分责任,对于不合理、不合法的损失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扣除。

【鉴定结果】

1、x市第四人民医院的诊疗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肠穿孔并腹腔感染)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系次要原因。

2、被鉴定人沈某沈某,男,1989年7月23日生。肠穿孔部位在肿瘤处,其肠切除、造瘘术及后期的造口还纳术系自身结肠肿瘤治疗所需,与医方过错无关,故本次伤残等级不予评定”。

【医疗过错】

1、对医方诊疗行为的分析。被鉴定人沈某有结肠镜检查的适应症,肠镜检查是诊断和治疗大肠疾病的安全、有效、可靠、简便的方法之一,能直接观察全结肠肠壁、肠腔改变,并确定病变的部位、大小,初步判断浸润范围,取活检可获得确诊,医方拟行结肠镜检查进一步明确诊断以指导治疗符合一般诊疗常规。

2、本例患者结肠镜检查后即出现腹痛加剧并腹胀,短时间内即出现腹膜炎症状,后经手术探查证实肠穿孔,分析符合结肠镜检查过程中发生肠穿孔。

3、患者自身存在肠穿孔高危因素(结肠占位、肠梗阻等),容易并发穿孔,且检查时镜身通过困难,此时医方应高度警惕肠穿孔可能性,手术操作应谨慎、细致,如检查困难应及时退镜终止检查。

4、根据肠镜检查报告,电子结肠镜已抵达到横结肠,结合手术探查记录横结肠穿孔解剖位置,分析医方术中操作欠细致,风险评估欠充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肠穿孔的风险,医方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5、肠穿孔结肠镜检查是一种侵入性操作,检查过程中难免对肠壁有轻重不同的损伤,存在肠穿孔等相关并发症风险,对于结肠息肉、结肠癌患者,更容易发生肠穿孔,术前医方应详细告知患者肠镜检查相关风险、并发症以及其自身存在肠穿孔高危因素,但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现有病历资料,未见结肠镜检查相关知情同意书,医方未尽到充分告知义务,存在过错。

【判决结果】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判决,被告x市x市第四人民医院承担30%的责任,赔偿48255.9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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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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