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患者因乳腺癌行手术治疗,术后出现切口皮瓣坏死并发症

璞玉康康 2024-02-12 10:12:10

【认定事实】

2020年3月8日,原告张某荣因“左乳包块七年伴隐痛三天余”到被告h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左乳占位”,3月10日行 “左乳癌改良根治术”。原告于术后当日即出现左胸切口疼痛不适,第三天即出现切口皮瓣缺血坏死征象,后原告手术部位皮瓣逐渐坏死。

2020年3月27日,原告转c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侧乳癌术后、皮瓣坏死”,于2020年3月28日行“清创vsd覆盖术”。于2020年3月30日行第1周期化疗,于2020年4月2日行“清创左大腿取皮植皮+vsd覆盖术”。原告于2020年4月16日出院,出院时皮瓣坏死部位恢复良好,植皮全部成活。

【原告认为】

原告张某荣经多次住院,现好转出院。h医院无手术资质,手术过错导致手术区域皮瓣坏死。c医院存在病情严重程度估计不足、处理不当之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c医院认为】

我院对于原告的治疗符合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原告要求我院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对我院的诉讼请求。

【被告h医院认为】

针对原告赔偿清单,我院对医疗费存在异议,2020年4月16日之后因为乳腺癌化疗和放疗的费用不应当纳入医疗费之中。误工、护理期限无异议,但计算标准要原告举证,且误工费系因疾病产生,与医疗事故没有关系,我院不应承担。

住院伙食补助的天数应当是4月16日之前的住院天数。营养费无异议。交通费有异议,应当有依据。鉴定费以发票为准。对司法鉴定结论无异议,责任比例应当为60%。

【鉴定结果】

原告:张某荣,女,1970年5月26日生,鉴于皮瓣坏死是该类手术的并发症,建议h医院的过错原因力大小以同等至主要原因之间为宜。c医院的诊疗行为无明显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无明显因果关系。

【医疗过错】

1、术中根据快速冰冻病理切片示左乳浸润性癌,行乳癌改良根治术,手术方式选择恰当,符合诊疗规范。根据病历资料,由于手术医生未到场,故无法对其手术细节进行具体评判。

2、患者乳癌改良根治术术后即出现左胸切口疼痛不适,第三天即出现切口皮瓣缺血坏死征象,但h医院未予重视和处理,存在过错。

3、根据材料,h医院为一级医院,手术医师为高年资主治医师,而“乳腺癌改良根治术”为三级手术,h医院手术资质问题,建议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认定。

【法院认为】

h医院为一级医院,不具备行“乳腺癌改良根治术”的资质及相应医疗条件和医疗水平,亦存在一定过错,是导致原告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之一。酌定被告h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原告主张被告h医院的医疗行为并没有将乳腺癌根治,缩短了原告的生命期限,该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c医院的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判决结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判决,被告h医院赔偿原告张某荣损失57370.97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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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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